丹顶鹤

危害野生动物行为如何追责法官这样说

发布时间:2025/2/24 16:39:03   

一犯罪团伙因收购、贩卖非法捕猎的小熊猫,近日被四川警方抓获,共查获63只活体和只死体小熊猫,另有数十只已被卖往全国多地,涉案总金额约余万元。类似非法捕猎、收购、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近年来时有发生,那么,我国法律法规如何惩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责任人被抓获后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下面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来为大家详细解答。

提问1: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包括哪些?

答:由于生存环境受限、乱捕滥猎等原因,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正在面临各种各样的威胁。因此,我国刑法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列为保护对象,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打击。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判断某类野生动物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年月颁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年2月5日,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正式公布,新增种(类)野生动物,共列入野生动物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有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丹顶鹤等共23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有锦鸡、短尾猴、小熊猫、猞猁等共76种。

同时,我国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对于确定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种类也至关重要。CITES是年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成员会议通过的一项决议的结果,其核心在于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是成员最多的保护协议之一,截至年,包括我国在内共个缔约国。CITES的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的非原产我国的陆生野生动物一般分别对应我国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因此,在判断某一野生动物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时,可以对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提问2:哪些行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答: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该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刑罚之严厉。

根据法律规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规制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五类行为。其中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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