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顶鹤

案件快讯十余名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

发布时间:2023/6/24 21: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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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雍某某、李某某等10人与被告单位安徽省某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雍某某等十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至十二万五千元不等;判处被告单位安徽省某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雍某某、刘某、李某连带缴纳赔偿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七十四万元;被告单位安徽省某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被告人胡某连带缴纳赔偿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十五万元;被告单位安徽省某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被告人胡某、李某某、谷某某、李某连带缴纳赔偿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十五万元;被告单位安徽省某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被告人胡某、江某某连带缴纳赔偿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一万元;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需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年下半年,被告人雍某某与沈某商定,沈某从雍某某处收购川金丝猴、小熊猫。后雍某某从非法捕猎者手中非法收购川金丝猴、小熊猫后,雇佣被告人刘某、李某等人驾车,将川金丝猴、小熊猫从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非法运输至沈某处予以出售。年下半年起至年12月份,各被告人先后四次驾驶车辆共将3只川金丝猴(活体)、10只小熊猫(活体)送至沈某处。沈某向雍某某转账货款共计38万元,雍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14万余元。后沈某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帮助伪造金丝猴来源资料,骗取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将上述金丝猴(活体)2只,小熊猫(活体)4只卖给山东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鉴定,川金丝猴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熊猫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宁某某在明知沈某提供的动物皮张存在来源不明,自己尚未取得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情况下,与沈某商定由铜陵某动物园向其出售动物皮张,并从铜陵某动物园驾车将包含丹顶鹤、黑熊在内的多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皮张运回至巢湖市某工艺标本厂。其中,含沈某从雍某某处非法收购后饲养死亡的金丝猴皮张1具、小熊猫皮张6具,铜陵某动物园人工繁育饲养死亡的小熊猫皮张3具。

年至年期间,被告单位安徽省某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人胡某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通过伪造动物来源、动物名称资料,直接出售或动物交换等方式,将黄山某风景区管委会下属有关部门以救护名义送至该中心的黄山短尾猴40只非法出售给全椒某动物园、安庆市某动物园等单位;以索要好处为由,为其单位自铜陵市某动物园处获取丹顶鹤1只;以动物交换名义,自铜陵市某动物园处获取灰冕鹤1只;以动物交换名义从桐城某繁育养殖公司获取红腹锦鸡4只。

经鉴定,涉案的黄山短尾猴系灵长目猴科动物藏酋猴,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的鸡形目雉科动物红腹锦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前述被告人(单位)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造成国家生态资源损失,并致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各被告人(单位)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国家生态资源损失,还应通过公开认错、表示歉意的方式,承认其侵害行为的不法性,以取得社会公众的谅解,也对潜在的野生动物资源侵害者起到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对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前述被告单位、被告人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连带承担相应的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以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亦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依法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处以刑罚,是司法保障生态环境与司法机关做和谐美丽生态环境维护者、建设者重要体现。铜官区人民法院本着“判处一案、挽救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通过该案警示社会大众,要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切勿未经相关审批随意运输、出售、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触碰法律底线,终需承担法律责任!

文/王真菇图/左延娇

原标题:《十余名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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